协同创新合作书

2018年05月30日 10:01  点击:[]

  内蒙古农业大学与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围绕建设

  “农业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

  开展协同创新合作协议书

  甲方:内蒙古农业大学

  乙方:内蒙古民族大学

  为贯彻落实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供给侧改革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充实优化和调整完善学科群结构布局,在稳定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厚植优势、补齐短板。现以草学学科建设为基础,以学科发展为动力推进“农业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工作的开展,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服务地方草产业发展,促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更好地利用高等学校在人才资源、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提升院校之间的教学、科研和实践方面的合作。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讲究实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友好协商,决定围绕建设“农业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开展协同创新合作,在决策咨询、科学研究、教育教学、人员培训、服务地方产业等方面开展校、产、学、研全面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攻关

  1.针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决策咨询问题,技术难题和其他重大项目,甲、乙双方进行合作研究、联合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等;甲、乙双方积极组织、努力推广互相的研究成果,充分发挥联合创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2.根据具体的合作研究项目,甲、乙双方可成立联合攻关小组。

  3.为发挥甲、乙双方在生产和科研中的联合科研优势,双方应积极组织、协调双方优势力量组成科研技术联合体,对国家与地方相关的重点项目进行联合投标、联合申报、联合攻关与联合开发。

  4.甲、乙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和有效合作,在制定相关发展规划时,甲、乙双方根据需要可优先邀请双方有关专家参加。

  二、协同创新研究成果

  1.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自行研发的科技成果优先互相转让。

  2.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相关知识产权转让的法规、政策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三、共同组建人才培训基地

  1.甲、乙双方可互相派师生开展与协同创新有关的相应实习、实践和科研工作。

  2.甲、乙双方可互相派遣专业人员参与学校组织的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和毕业设计指导工作等。

  3.甲、乙双方可互相开展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相互研究水平,努力解决双方合作中遇到的科研、技术、生产难题。

  四、资源共享,全面合作

  1.甲、乙双方本着互惠原则,以“农业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为平台,共享科研仪器、设备及资源优势,为合作提供便利,取得双赢。

  2.甲、乙双方共享双方的图书资料、电子数据库等专业平台。

  3.甲、乙双方互相共享专业技术材料和文件等资源。

  4.甲、乙双方可联合组织行业学术年会,邀请知名学者进行学术讲座形式,开展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等。

  5.甲、乙双方可互聘客座教授,以此推动学术交流工作的开展。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双方商定的决策咨询、科技协作项目、实习安排和人才培训,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各项合作项目能顺利开展。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利用“协同创新中心”平台所取得科研成果公开发布或发表时,需明确标识“农业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资助。

  2.乙方人员到甲方“农业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人员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

  (二)甲方的义务

  1.以“农业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为平台,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试验设备、场地及开放性课题等资源,以此来开展相关技术的延伸创新研究。

  2.在开放性课题设置及仪器设备使用时,甲方有义务优先考虑乙方。

  (三)乙方的权利

  1.为了协同合作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研究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作为后期研究平台。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设置开放性课题时进行优惠。

  (四)乙方的义务

  1.甲方在赴乙方开展合作研究时,乙方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2.在发布、发表相关成果时,乙方有义务标识“农业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资助;如发布、发表的相关成果有其他用途,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不进行标识。

  六、知识产权归属

  1.甲方申报成功的科研项目需在乙方单位完成并获得相关成果,或甲方独立设计并带资金开展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未获得甲方授权或许可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相关技术成果和资料。

  2.甲方派出研究人员,乙方提供科研资金,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使用权由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成功获批主持项目或乙方提供科研资金设立的项目,需甲方协助完成的科研成果,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未获得乙方授权或许可情况下,不得擅自挪用相关技术成果和资料。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2018年-2023年),到期后根据合作情况,经友好协商后再进行续签。

  本协议未尽事宣,双方协商解决。

  代表人:代表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一条:栽培加工实验室任务书

下一条: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章程

关闭

Copyright©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农业大学农业农村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  版权所有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29号
电话:0471-4316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