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 开放管理办法

2018年05月30日 09:53  点击:[]

  为促进农业农村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全面开放,加强开放管理,有效实施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农业农村部部对重点实验室开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高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范围

  1.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每年对外发布开放课题招标指南,接收开放课题申请。

  2.外单位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优先对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项目、重点项目和高新技术研究等计划的研究课题开放。

  3.有偿提供设备使用、技术咨询服务等。

  4.有偿提供特殊实验研究材料或承接委托制备特殊实验材料。

  5.每月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开放,结合农业农村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特点每年向中学生、本科生开放,开展面向学生的科普讲座。

  二、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

  1.实验室每年制定开放课题招标指南,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实行招标。

  2.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单位的科研人员,均可在实验室发布的课题招标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

  3.申请人员根据发布的课题招标指南,认真填写由实验室提供的开放课题申请书,按要求提交一式5份。

  4.对申请的开放课题必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在经费总额度内择优确定。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须报内蒙古农业大学科技处审批或备案。

  5.中标课题实行合同管理。开放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

  6.实验室必须对开放课题进行定期检查。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或出现不可抗拒原因无法继续研究时,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其项目或缓拨、减拨、停拨资助经费。

  7.课题结束后研究人员应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校科技处汇报,并存入实验室技术档案。

  三、实验室开放经费管理

  1.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1)开放课题研究所需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小型仪器租用费、仪器维修费、使用大型仪器测试费(含运行费、折旧费)、配件加工费及协作费。

  (2)客座研究人员的工作津贴、交通及住宿补贴等费用。

  (3)与课题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课题调研费、成果评审及鉴定费用等。

  2.实验室对开放课题在测试收费上给予优惠,开放课题经费只能在实验室内使用,所购置仪器设备、试剂产权属重点实验室,不得带回客座人员单位。

  3.开放经费使用不得违反国家财政规定,必须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可以结转到下年度使用。节余经费一律不得带回客座人员单位或挪作他用。

  4.开放经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条例>执行。

  四、开放课题成果管理

  1.开放课题完成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研究成果归属于重点实验室。

  2.取得开放经费资助的课题,在发表学术论文及成果申请奖励时,应与实验室共同协商,并必须标注本重点实验室

  3.自带经费课题的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但在发表学术论文及申报成果奖励时须注明完成成果的重点实验室名称。

  4.开放课题成果的资料均应存在实验室技术档案中,完成者需要时,由所在实验室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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