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章程

2018年06月26日 10:55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范日常工作管理,保证科研工作高效运行,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

  1.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开展高水平和多尺度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

  2.加强与地方产业的联系,发挥产学研优势,为基层草产业服务。

  第四条发展目标:将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高水平的科研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和企业服务平台,结合自身优势,逐步发展成为农业部优秀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每年设开放基金,目前主要受理国内有创新思想的科学工作者申请。开放基金每年申报一次,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后评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经费支持和优惠测试支持。获得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课题,研究成果需标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重点培养学院从事相关教学和科研的青年骨干教师,与校内外重点实验室等联合,实行访问学者制度,实现优势互补、竞争提高。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邀请国内外相关专业专家作专题报告,支持青年教师出国深造,加强与国内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和技术探讨。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行政职责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实验室主任对重点实验室的财务工作、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职人员聘任等工作全面负责。常务副主任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工作管理。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基金指南及基金课题,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条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划分成优质、高产饲草栽培管理技术研究、优质草产品加工贮藏技术及产业化生产模式研究、饲草资源安全、高效转化利用技术研究三大研究方向,设方向负责人,管理实验室,负责人要关心本方向仪器的动态、运转、管理等,要有责任心。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年终编发年报,总结一年的成果。

  第四章重点实验室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主任职责是:

  1.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统筹安排工作;

  2.负责重点实验室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3.凝练各研究方向研究主题,协调各课题组的研究相互交叉,组织申请大型的研究课题与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和联络;

  4.围绕重点实验室总体研究目标,组织完成研究目标;

  5.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内仪器、有毒、有害药品及用水、用电安全使用工作;

  6.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财务工作;

  常务副主任职责是:

  1.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内部协调工作;

  2.起草和落实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

  3.组织经常性的学术交流;

  4.负责提交完成上级部门要求的各种报表。

  第十三条固定管理人员职责(包括学术秘书,网络联络员)

  1.在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安全保卫和卫生管理;

  2.负责落实重点实验室会议的决议;协助常务副主任完成上级部门要求的各种报表;负责固定资产建帐、登记和管理;

  3.为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客座人员和研究生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后勤保障,协调好实验室内部关系,包括仪器设备的借还登记,功能介绍和使用培训等;

  4.负责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各仪器负责人必须按规定的保养周期、保养部位、保养标准,进行认真的维护保养,以保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5.负责部分大型仪器的管理及操作测试,如实登记送样样品数量和种类等,并按时间要求完成测试,提交结果。

  6.学术秘书负责实验室的课题、成果、人员以及各项学术活动资料的组织、管理和编印,学术会议的组织和安排,其它材料的文字整理与上报,开放课题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7.网络联络员负责重点实验室网站信息的发布与更新。

  8.负责重点实验室运行费的清款和报账。

  9.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进出登记和管理及使用前培训。

  10.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发放合格证。

  11.对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置合同、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仪器设备编号、使用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等。

  12.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常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通过申请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及实验室对外服务收费解决科学研究经费,由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申请纵向科研经费,与企业合作,由企业提供横向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运行补助经费管理

  1.运行补助费坚持“厉行节约、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

  2.运行补助费到账后,在学校计财处监督和管理下开支使用,设立单独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3.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补助费使用范围及比例按内蒙古农业大学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4.重点实验室指派专人负责运行经费的清款和报帐,并建立重点实验室支出流水帐,以便于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每年年终向实验室室务委员会通报运行补助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仪器设备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设备管理

  1、重点实验室按照“严格管理,高效使用”的原则实行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管理,对于1万元以下的设备,实验室备案后,由各研究室负责管理,主要由设备监管人(固定研究人员)管理;对于1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并确认每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

  2、设备监管人负责重点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监督和责任的落实。负责确定每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经常了解每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开展经常性的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教育,及时教育和纠正使用过程的问题。

  3、管理责任人负责自己所承担的单台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监督。具体负责仪器设备正确使用的操作规程的制订,开发和挖掘设备的使用功能;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保养;对初次使用设备的人员进行操作前的培训和指导;对不按规定操作的人员,可拒绝其使用设备。

  4、在每学期开始时,重点实验室将各室功能及测试指标进行公示。拟使用重点实验室的老师和学生提出使用申请,由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和安排使用时间后方可使用。重点实验室不接受学生的申请,学生使用实验室时,须通过其指导教师提出申请。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每个人要自觉接受设备监管人和管理责任人的监督和指导。上机前,要认真读懂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操作完毕,要认真登记,并自觉做好清洁。初次上机,必须经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操作。发现仪器设备有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责任人和设备监管人报告。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5、因不按管理规定,造成设备损坏,当事人和指导导师要承担其设备维修费,维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300元以上,当事人赔偿300元,余额由指导导师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6、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人专管,相应责任人负责样品测试和仪器维护,一般不得授权他人使用(详见“大型精密仪器使用办法”)。

  7、大中型公共仪器设备实行申请预约使用制度,仪器设备负责人在确保申请者能够熟练操作的情况下(需出示仪器使用培训卡),方可授权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逾期不用者须重新预约。

  8、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使用相关设备时需要交纳1000~3000元保证金。如使用过程中,对设备造成损坏将用保证金修理设备,不足部分由使用者或其指导教师支付;修理设备后仍有剩余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损坏现象,实验室将在使用人使用完设备后归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大型精密仪器使用办法

  大型精密仪器分为野外监测类仪器和室内固定检测仪器。每学期开始,实验室将可使用的大型精密仪器名称和测定指标等在重点实验室网站上公布。

  1.室内固定检测类仪器实行专人专管,相应责任人负责样品测试。面向校内和校外服务,测样前,送样人需先填写样品测试单一式2份(一份实验室管理人员留存,另一份随样品一起送于仪器管理人留存),由仪器管理员根据用户要求完成测试。

  2.实验室每年不定期将举行野外检测类仪器使用培训,拟使用相关设备的老师和学生,须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培训合格者,实验室将颁发使用许可证。

  3.获得许可证的人员方可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前,可在每学期开始提前预约,填写预约单,学生使用时,须通过其指导教师提出申请。

  4.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每个人要自觉接受设备监管人和管理责任人的监督和指导。

  5.使用人应严格按规程操作,操作完毕,要认真登记,并自觉做好清洁和保养工作。

  6.发现仪器设备有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责任人和设备监管人报告。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章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是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重点实验室,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其正常工作环境,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1.进入重点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实行出入证进出制度,没有出入证者门卫人员有权阻止进入。

  2.每个实验室严格看管好门户、水电、各种气瓶,离开实验室前应关闭电源,关好门窗。

  3.重点实验室各房间应指定负责人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常务主任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4.各实验室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作好防患措施。

  5.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6.实验室内不得大声喧哗,禁止吸烟、乱丢杂物。

  7.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阻止衣冠不整者、无证件和无正当事由者入内。

  8.出重点实验室携带物品须向门卫工作人员说明物品名称、数量及去向,自觉接受检查。

  9.重点实验室楼早上八点开门,晚上十八点关门。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内蒙古农业大学)。


关闭

Copyright©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农业大学农业农村部饲草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  版权所有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29号
电话:0471-4316259